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须知
   

1、受理案件的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不包括精神损失。

2、诉讼主体范围: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3、提起诉讼的时间:刑事一审案件审结前,一般应当在开庭之前提起。

4、受理案件的部门:审理相关刑事案件的业务庭。

5、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要求:

(1)有明确的被告人;

(2)必须是刑事案件的到案被告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联系地址及电话;

6、举证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最迟应在开庭审理时,提交主体适格证明(包括本人身份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主张的损失凭证(主要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凭证)。

7、上诉期限及上诉部门:接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