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有营业执照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涉及两类案件,一类是普通民事案件,一类是劳动争议案件,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也有区别,人民法院对此应严格的区分,并分别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裁决。
一、在普通民事案件的适用上。主要是指普通民事案件(除劳动纠纷以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原、被告(被申请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二、在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上(包括劳动仲裁、劳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取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有营业执照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原告(申请人)起诉时,原告(申请人)名称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若以业主为原告(申请人),经法庭(仲裁庭)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不变更,则裁定驳回起诉;有营业执照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被申请人)被起诉时,被告(被申请人)名称仍然应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若原告(申请人)列错被告(被申请人),一般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撤诉,并在仲裁15日期限内另行起诉;二是经法庭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不变更,以被告(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