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杭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三日内退还收取的停车费30元钱;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27日,原告将自己的车停放在总站(属被告的下属单位)空地上,时间是上午8点半左右。下午约16点,原告去开车,汽车站的门卫说原告的车停的时间长,要交停车费。原告便交了30元钱的停车费,门卫给了原告一张发票(票种:市公路、内河客运定额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叁元)。
原告事后越想越不对:
1、正规的市公路、内河客运定额专用发票有“收款单位(盖章有效)”字样,现原告手中的发票没有“收款单位(盖章有效)”字样,原告有理由怀疑这是假发票;
2、停车收费没有公示物价局的许可文件,按理说不应该收取停车费;
3、该发票上没有被告的印章,违反了“盖章有效”的一般原理,存在重大瑕疵;
4、该发票是公路、内河客运专用发票,专用于客运收费,不应用于收取停车费;收停车费应使用停车费专用发票或者通用发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应当退还30元的停车费,或者另行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监督被告正确使用发票,原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依法裁判。
此致
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