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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的相关问题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在五月一日起的实施,狭义坦白已经成为可以从宽的法定量刑情节。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这样,经过《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刑法修正案(八)》的细化,我国的坦白制度已经确立为三个层次,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细致掌握,在量刑辩护中发表相应的辩护意见。

  第一层次:广义坦白。

  广义坦白,是指只要“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即为坦白。

  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体系中,广义坦白只具有逻辑上的意义,表明是一种法定从宽的量刑情节,但无法在量刑时具体量化运用。

  第二层次:自首中的坦白、狭义坦白。

  广义坦白可以进一步分为自首中的坦白和狭义坦白。

  自首中的坦白,是以“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包括准自首)为前提的。自首中的坦白是确立为自首的两个要件之一,对它的从宽量刑幅度规定于自首之中。换一句话说,自首的量刑幅度根据“自动投案”与“坦白”形式的不同细化为多种。

  狭义坦白是以“被动归案”为前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八)》新确立为从宽的法定量刑情节。随着这一确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当庭自愿认罪”与“坦白”也一并成为从宽的法定量刑情节。

  第三层次之一:自首中的坦白又可以分为“如实供述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坦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坦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坦白”、“如实供述其他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坦白”等多种情形。这些情形都被各省的《量刑实施细则》在“自首”中予以细化为相应的不同调节比例。

  第三层次之二:狭义坦白又可以分为“量刑意见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

  而当庭自愿认罪,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

 

  需要注意的是,自首中的坦白其实也包含着狭义坦白的内容。所以如果是自动投案或者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就不是“量刑意见坦白”,而是自首中的坦白,且适用较大的从宽调节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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