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发行人律师,应不当对欲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行一资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按照时间的先后,尽职调查应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的尽职调查,
第二个阶段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股票发行和上市为目标的调查。
上述调查侧重点不同。对于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的调查中。侧重于了解企业的成立史和发展史,主体资格,主营业务和主要资产的构成及其真实性,业务、资产、机构、财务和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关联方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对于一些细节也应当仔细了解,如公司资产权属存在不明,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发现解决,那么就会影响企业未来的上市。
而第二阶段的调查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上市为目标的调查,主要是对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联交易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有哪些,发行人有哪些重大的债务等等内容进行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