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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未明确性质 可先当利息抵充
   

  李某年初借给陈某2万元做生意,陈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3个月后归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到期后,陈某本息分文未还。经追索,陈某11月25日付了4000元,并在借条上备注“已还4000元”。

  李某认为,这4000元应抵充利息,而陈某认为归还的是本金。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给付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优先偿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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