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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条件?
   

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杭州法律顾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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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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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时,也应当慎重,因为一旦司法解散,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法人资格即将消灭,对公司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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