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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意休年休假,不给经济补偿是否合法?
   

     咨询:我在广汉市一家建筑装饰公司上班,担任部门主管,已有5年的工作时间。在去年12月底,公司发出通知,考虑到春节后2月、3月是生产淡季,同时房地产行业这一两年也不怎么景气,自然也影响到建筑装饰行业的效益,所以,公司作出决定:员工可在春节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休年假,并且在三个月内也可以申请事假,休年假假期以国家规定的假期为准,事假的假期不能超过三个月,并且可以将春节的假期、年休假的假期和事假的假期合并起来休息。单位还同时规定,如果员工个人不愿意休年休假,单位将不予补假,同时也不给以额外的经济补偿。请问:如果员工个人不愿意休年休假,单位不给以额外的经济补偿也不补假,这样是否合法?

      回复:年休假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随便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此规定,劳动者必须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若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虽然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都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所以,根据廖先生的情况,其工作单位因目前经济效益不怎么好,希望职工在此段时间集中休假,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规定的办理,若职工不愿意休年休假,则不能享受额外的经济补偿,即不能享受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的此种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当然,若职工放弃年休假,就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不予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不允许员工休年休假,也没有按规定给予额外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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