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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经验可圈可点
   

详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浙江经验可圈可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去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工作首次纳入其中,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而新出台的《办法》则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
  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徐祖华曾参与司法部组织的《办法》制定研讨等活动。昨天,他向记者解读了《办法》的一些亮点,并介绍了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可圈可点的经验做法。

   
亮点一:加强公检法司各部门合作

    解读:
  《办法》明确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办法》强调了司法机关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浙江元素:
  徐祖华说,近年来,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等部门协作紧密,已经形成了一张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衔接网络”。
  去年,省司法厅与省高院会商,总结推广杭州萧山、舟山定海等地社区矫正驻法院工作室建设经验,着力破解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难题,严防社区矫正人员漏管,努力实现“无缝衔接”。截至去年12月底,全省已建县级社区矫正驻法院工作室40个。
  省司法厅还与省检察院会商,进一步完善监外执行工作考核办法,结合乡镇检察室建设战略,开展社区矫正全程法律监督机制建设调研活动,把法律监督直接延伸到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活动中,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实现“无缝监督”。
  为了努力实现“无缝监管”,省司法厅通过与省公安厅会商,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全省公安机关“打防控”和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考核体系,逐步推进公安机关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开展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日常管理工作衔接相关问题研究,进一步落实衔接责任,构建常态化共管机制。
  去年,省司法厅深入贯彻“首要标准”,指导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机关建立协作配合长效机制,出台相关制度文件,认真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出监教育、老年罪犯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考察等工作衔接,努力实现“无缝改造”。

   
亮点二: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

    解读:
  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等问题,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因此,《办法》明确了适用社区矫正前要开展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浙江元素:
  调查评估工作机制,去年我省就已经全面启动。2011年8月,省司法厅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法律规定,会商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建议的活动。
  根据试行办法,调查人员应走访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村(居、社区)及其家庭、工作单位或就读的学校等,采取个别约谈、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调查其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犯罪前表现、悔罪表现、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情况以及辖区公安派出所意见。
  据统计,2011年全省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共办理审前社会调查案件9366件,为依法规范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有力基础。

   
亮点三:成立矫正小组签订责任书

    解读:
  《办法》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助,对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有积极作用。”徐祖华认为。
浙江元素:
  当前,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为每个社区矫正人员都确定了一个帮教小组,这与“矫正小组”的概念是一致的。帮教小组一般由2-3人组成,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有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等。司法所与帮教小组每个成员都签订“责任状”,如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等,对部分特殊监管对象还实行“定人包案”制度,确保监管、帮教责任到位。
  去年12月,省司法厅会商省综治办、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以及基层帮教组织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从今年起,我省村(社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纳入综治考核。
  截至今年1月底,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共有社会工作者800多人,社会志愿者4万多人,村居监管小组3万多个,监护人3万多人。

   
亮点四:“个性化管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

    解读:
  为了更好地保护、帮教未成年人,《办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了8项特别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浙江元素:
  目前,我省共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600多名。针对这个特殊群体,我省构建了学校、家庭和社会三道防线,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多管齐下,让他们得到更多的人文关怀。
  2008年,我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团省委等10家单位和部门在全省启动实施了以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帮教为重点的“社区矫正阳光志愿者行动”,各地组建了一支由政法工作者、共青团干部、退休教师、大学生村官组成的阳光志愿者队伍。他们从思想引导、心理疏导、法律服务、文化教育、困难帮扶等6个方面突破,研究个性化帮教方案,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
  此外,全省各级社区矫正部门还积极探索和完善各项帮教措施,如衢州柯城区探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杭州余杭区利用心理测试评估方法开展心理矫治,实施分类教育管理。

   
亮点五:统一处罚措施 实施分类管理

    解读:
  《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规定了严格的交付、接收程序和基本监管要求,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6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5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8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浙江元素:
  徐祖华介绍,《办法》中规定的考核制度和分类管理方法,我省早在2004年社区矫正试点阶段就已经在开展了。当年,我省出台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日记载、周小结、月评议”的考核制度,制定了具体的加扣分细则,并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分级处遇。司法所根据具体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不同的教育管理措施和矫正处遇。
  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创新,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今后我们将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水平。”徐祖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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