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这个案件中,对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乙方具有选择权,乙可以要求雇主甲赔偿,也可以要求第三人丙赔偿。现第三人某丙已被判刑,因此,某乙可单独起诉雇主某甲,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
2.在本案中,某乙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的规定,某乙可直接起诉某甲,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