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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鞋类商品"三包"办法
   

  一、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鞋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提高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鞋类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胶鞋、胶粘皮鞋、100元以上(含100元)的旅游鞋"三包"有效期自出售之日起为二个月;童鞋、时装鞋(人造革)及100元以下的旅游鞋自出售之日起为一个月。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或其他约定,不得免除本办法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三、生产者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章)及外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鞋,不准上柜销售。所售鞋必须在标价签上标明皮革属性和产地,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对提供商品中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生产者、销售者除作退货外,还应给消费者增加赔偿,赔偿的金额为销售价款的一倍。
  四、销售者必须实行鞋类商品三包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必须随商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证)(标明为处理品可不发卡),卡上加盖销售者章及销售日期。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可在"三包"有效期内凭卡(证)修、换、退。
  五、退货范围及期限
  1、胶鞋、胶粘皮鞋及100元以上(含100元)的旅游鞋和童鞋自出售之日起10天内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严重裂浆、裂面可退货。
  2、"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发生断底、断面可退货。
  3、销售者按"三包"办法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商品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六、换货范围及期限
  1、商品自出售之日起15天内未经穿着,不损不污,不影响第二次出售的可换货。
  2、"三包"期内经两次修理后,第三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换货。
  3、在规定的修理期限内未能修复的可换货。
  4、换货后的"三包"期限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在原三包卡上注明更换日期盖章后生效。
  5、销售者按"三包"办法承担换货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一商品;无同一商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货号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退货按商品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七、修理范围及期限
  1、胶鞋、胶粘皮鞋、100元以上(含100元)的旅游鞋自出售之日起两个月内;童鞋、时装鞋(人造革)及100元以下的旅游鞋自出售之起一个月内,发生脱胶、脱跟、小插片脱落、帮底断线、或其它因质量原因造成损坏,凡可修复的,均实行免费修理。
  2、修理商品如要改变原工艺方式修的,必须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3、销售者按"三包"办法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在三包卡上如实填写修理记录。修理期限本地为十天,送生产厂家和外地修理的为二十天。
  八、"三包"有效期自出售之日起计算,扣除修理和待修时间。
  九、"三包"期内发现其它问题,销售者可根据消费者实际穿着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对有质量争议的商品,需送有关产品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鉴定,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无三包卡和销售凭证的;
  2、标明为"处理品"的;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自行修理和人为损坏的;
  5、穿着不当或选择不当已经穿过的;鞋面装饰物不实行"三包"。
  十一、进口鞋类的"三包"按本办法执行。
  十二、销售者未按本办法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按"三包"办法办理。
  十三、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标准计量局、杭州市消费者协会共同制定,由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六月一日起施行。原《杭州市鞋类商品售后服务办法》和《鞋类商品三包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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