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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办理产权转移 房屋出卖人要担责任
   

  张某系某单位员工,其以内部认购价格购买了单位的公房居住,单位明确规定单位的公房不得擅自作为商品房而在市场上转让。张某却私自将该房屋卖与李某,但在李某交齐房款后很长一段时间,张某仍然未配合李某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李某的名下。后李某得知,张某并没有权利擅自出卖该房屋,请问,此时,李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人士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可见,李某完全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让张某赔偿相应的损失,因为,是张某的过错导致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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