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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打欠条由单位担责
   

张先生为某公司物流部负责人,一次该公司运输车辆剐到行人,致使其手臂受伤,由张先生出面解决。在事故现场,该公司与伤者达成和解,公司赔偿伤者损失8000元,由伤者亲自到公司领钱,张先生为伤者打了欠条,署的是自己的名字。但事后伤者到公司领钱时公司却以没有现金为由推诿,3个月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停止营业。最后伤者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支付此款。张先生该为此“埋单”吗?

  说法: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的规定,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公司物流部门负责人,处理公司事务的行为,毫无争议是职务行为,对此行为该公司也认可。因此,其责任应由公司承担,由公司来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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