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岗前培训受伤害 亦可认定工伤
   

  王某于去年5月应聘到某汽车配件生产公司。按公司规定,新员工上岗前要接受为期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期满根据员工表现,决定是否聘用。培训期间,王某在工厂搬运汽车配件时不慎被钢管戳伤眼睛。王某受伤后,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该公司以尚未和王某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不支付。

  评析: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该项权利得以实现。《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岗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岗前培训属于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同时建立。因此,自王某第一天参加培训时起就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应为王某的受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杭州免费法律咨询网www.148hz.com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