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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城市务工遭遇车祸 赔偿可享同城待遇
   

  小王是河南籍来京务工人员,到城市小餐馆打工已有三年的时间。去年11月,他在去市场买菜途中被一辆面包车撞伤,导致左腿踝关节骨折,经有关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小王遂要求面包车主李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双方就赔偿的标准发生争议。小王主张自己在城市打工,应当按照城镇标准支付残疾赔偿金。李某则认为小王是外地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标准支付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如果是农村户籍,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因此,本案中,小王在举出自己在城市务工的证明,以及在城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后,可以向侵权人李某主张按照城市城镇居民收入标准来支付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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