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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之相关法律规定
   

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定义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立案标准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其他职务犯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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