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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
   

  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新增加的不起诉形式之一。
不起诉权属于人民检察院独享的起诉自由裁量权。证据不足不起诉是《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1款和第142条第2款规定三种不起诉形式一种。

  证据不足不起诉。它是指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有的学者称之为“存疑不起诉”。这种理论概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表明该种不起诉的基本特征,但是,我认为,用“证据不足不起诉”概括更确切。这是因为,用“证据不足不起诉”更能直接了当地表明《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存疑,有定罪方面的存疑,也有此罪与彼罪方面的存疑。对于定罪方面存疑的案件,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而对于此罪与彼罪存疑的案件,则应当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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