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对房屋的价值、房屋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的,数量较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产权权
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并按照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适当照顾女方。
2、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3、一方主张房屋产权的,由双方商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价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双方均不主张房屋产权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或出卖房屋,就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5、当事人结婚前,一方或双方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一方或双方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有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