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纠纷和公司诉讼中,由于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如果大股东兼董事长侵占公司财产,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
则适格的原告是公司,而不是小股东,因为首先侵害的是公司利益,小股东是间接受害者。根据法定代表人制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才能代表公司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实践中,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不可能代表公司自己起诉自己,此时,小股东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为了确保公司利益以及小股东利益避免遭受公司大股东、高管人员或者第三人的侵害,我国《公司法》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即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