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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胡某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因照顾母亲向单位提出辞职请求,但单位不同意。一个月之后,胡某再次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不再来上班。后胡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单位通知其无故旷工,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决定。他不服,胡某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人士:《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可见,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厂的做法无法可依,侵犯了胡某的合法权益,该厂应为胡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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