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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展打响设计抄袭维权之战
   

事件一:孔雀王的“克隆”之举

3月18日广州琶洲家具展首日惊现侵权第一案,孔雀王家具展出的多款产品被曝照搬自皇朝家私所代理的洋品牌特瑞琪。

特瑞琪总裁董事长声称,孔雀王家具多款产品侵犯了其企业产品的外观专利,并表示将全力维权,争取在正常的市场游戏规则下获得保护。同时还提到,多年以来,他很遗憾地看到,意大利品牌原创产品频受中国家具企业的抄袭。

经协调,19日上午孔雀王家具涉嫌侵权的多款产品即撤出展位。特瑞琪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不排除进一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颇为戏剧化的是,孔雀王家具展位与皇朝家私展位相距仅几步之遥,而孔雀王展厅内涉嫌侵权的产品,涵盖床具、衣柜、梳妆台、床头柜等,其中多款产品相似度达90%以上。

事件二:四海与艺家的“闭门”协商

继皇朝所代理品牌的产品被抄袭之后,同样是在广州家具展里面,四海家具发现其多款产品被艺家百年原样照搬。四海家具方面称,此次涉嫌被侵权的产品是其2010年在广州展上的展品,已于2011年全面上市。

3月21日上午,在广州家具展览会主办方的协调下,四海家具与艺家百年进行了“闭门”协商。艺家百年方面承诺现场撤离涉嫌侵权的酒柜、五斗柜及床头柜,并承诺在以后的生产制造中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海家具企划部总监孔竞表示,此次展会过后,如发现艺家百年把涉嫌抄袭的产品投入实际生产、销售,四海家具将坚决维权。“维权之路可能会很艰难,但是我们一定会把它走到底。”

事件三:皇家、森岩“仿冒”之争

3月21日,“打假行动”急剧升温。广州家具展甫一收尾,北京皇家现代家具有限公司就接到经销商的举报,称位于深圳家具展6号馆的江苏森岩家具展厅里,展出的产品竟和皇家家具旗下系列产品形同“孪生”。

皇家家具方面当即赶至深圳家具展现场“打假”,指称江苏森岩家具正在展出的“巴厘艺术”仿冒“皇家稠之坊”。当场发现森岩家具该系列产品大部分购自皇家,甚至把皇家艺之坊品牌标签(烫标)抠去,直接拿来参展。两者相似度超过90%。当日,深圳国际家具展组委会即责令森岩家具涉嫌仿冒之产品搬离展会现场不得继续参展,同时,律师介入调查。

 

【案例赏析】

浙江圣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等诉杭州百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浙江圣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翁霁明(杭州九州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百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圣奥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公司”)、倪良正诉称:倪良正为ZL02384960.6号“会议桌(V-751)”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杭州百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合公司”)生产、销售的家具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倪良正是一项“会议桌(V-751)”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2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于2003年8月27日授权公告,专利号ZL02384960.6,至今专利有效。该专利的主视图及使用状态图表现为一个长方形的桌面板,桌面板的下面左右两边各安装有两根垂直下底部跨弧底脚底组合支撑腿。被告杭州百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合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视图及使用状态图表现为一个长方形的桌面板,桌面板的下面左右两边各安装有两根垂直下底部跨弧底脚底组合支撑腿。被控侵权产品底角的弧度、支撑角及仰视图与专利稍有区别。2004年6月18日,倪良正与圣奥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倪良正将其所有的专利号为ZL02384960.6,外观设计专利许可圣奥公司使用,该许可为普通性实施许可,该合同的专利使用费为人民币60万元,每年支付人民币10元,合同有效期为自2004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6月17日止。合同还约定,如果发生第三方专利侵权,由圣奥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倪良正拥有的专利号为ZL02384960.6外观设计专利为有效专利。圣奥公司与倪良正签订了实施许可合同,成为涉案专利的实施许可人后,依法取得对侵犯 ZL99338396.3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之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经庭审比对实物,百合公司制造销售的被控产品的主要视图、使用状态图与原告ZL02384960.6外观设计专利相比,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在视觉上产生混淆而误认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故应视为被控产品已落入ZL02384960.6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百合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与专利外观相近似被控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本案中,原告倪良正、圣奥公司并没有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而对于其主张的以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依据的请求,法院认为,该专利许可合同为普通性实施许可,由于被许可人圣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涉案专利原始权利人系同一人,两者之间存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原告亦未提供用以有效证明被许可人已经向其支付许可使用费的相关凭证,故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仅能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参考因素。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律师点评】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3、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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