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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岗首日压伤手 企业负担费用万余元
   

  刘某今年2月应聘到一家企业打工,由于没有经过岗位培训,上班第一天就被机器压伤了手,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事后,刘某找到负责人要求由单位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可负责人称,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且是他没按照操作规程干活,受了伤也与企业没关系。无奈,刘某找到昌平区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帮助。

  法律人士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虽然刘某和企业还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已经从事了相关的工作,虽然仅仅一天,但事实上也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在用工前,企业没有对他进行培训,致使他在工作中受了伤,企业应担负他因工受伤产生的费用。经调解,最终企业负责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过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给刘某6400元作为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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