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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答辩状(参考格式范本)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岁,,住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9号
因原告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钱。
2000年12月7日,想借任全的钱,让答辩人给他打了一个欠条,又给答辩人打了一个欠条,日期为同一天,金额为2万元。但答辩人与原告共同找实际借款人王要钱,但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一直不愿意还钱。2008年2月25日,原告从答辩人处拿走了给答辩人打的欠条,并为答辩人写了一个“证明”,在证明中,答辩人和原告达成了一致协议,约定给答辩人打的欠条由原告任守全取回,此款以顶答辩人的同日欠条。由此可见,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的钱,双方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


二、     由原告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协议将债权进行了转移。即答辩人对实际借款人森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原告。原告也已经将王具的借条取走,这一债权转让在双方之间已经生效,只是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了。


所以,答辩人作为此笔债权的中间人,已经没有法律上的还款义务。只是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没有取回,但因答辩人已经与原告达成一致书面协议,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假设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将造成原告即向主张债权,又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样原告就获得了不正当了利益,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


总之,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也已经将出具的借条取走,故答辩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已经作废,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所以,请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9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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