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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民事起诉状(参考格式范本)
   

  原告:吴X辉,男,汉族,19XX年X月10日出生,住址:白区XX路X号1XX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一:白X新,女,1954年XX月X日出生,住址:区XX路XX大街X巷108号,身份证号码:230202XXXX12XX2027,手机:1380XXX5769。

  被告二:王X,女,1983年X月X日出生,住址:区XX路XX大街X巷108号,身份证号码:,手机:

  被告三:李X,男,1984年X月X日出生,住址:区XX街XX路X号101房,身份证号码:

  被告四:杭州拱墅区阳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区XX街XX南路80号;注册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手机:

  被告五:杭州拱墅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南村镇XX东线大道XX33号内X号厂房之二;注册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手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五个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叁拾万元(¥300000元);

   2、请求法院判决五个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3月2日起按照原告与被告约定之月利率6%计算,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0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五个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签订了《借据》,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因生意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被告四、被告五为借款的担保人。约定借款期为六个月,定于2011年9月1日之前还清。利息按月付清,利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每月利息按2%计算,逾期未还清本金,按原本利息上加1%。被告三同意以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XX大道X号展X大厦X座801房作为该项借款的抵押,被告一以其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码为粤AWP2XX)作为借款抵押(均未抵押登记)。

   2011年3月2日,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同时签订了《借款人承诺书》,承诺同意实际每月利息按6%计算支付给原告,即每月应付利息为18000元。利息逾期超过3天未支付,利息按承诺书上签定的利率自愿支付一个月利息,利息逾期支付超过二次,债权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若将来涉及到法律纠纷,利息都要按照承诺书的约定支付。同日,原告按照约定将款项出借给被告。

  被告收到借款后,仅支付过10000元利息,至今不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已四期。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交涉,但被告仍不支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需提前收回借款。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1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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