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陈某某
乙方:金某某
丙方:王某某
截止于 年 月 日,甲、乙双方核对并确认乙方所欠甲方债务如下:
1. 借款本金0万元人民币(大写为壹佰万元整);
2. 逾期付款利息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计算;
3.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杭拱商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所确
定的案件受理费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0元,合计元。
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对于上述债务(包括万元人民币、上述利息及判决所确定的0元),丙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与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 现鉴于乙方无法偿还上述债务,丙方自愿将自身房产用于抵偿乙方所欠甲方的上述部分债务,对所剩欠款乙、丙方双方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债房产信息如下:
第三条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应把购买上述抵债房产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原件交给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尽妥善保管义务。
第四条 乙方和丙方应及时将上述抵债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证(以下简称为“三证”)的情况告知甲方。丙方应在得知领取上述“三证”中任一一证的前一天,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通知甲方,且与甲方一并去相关部门领取。领取上述“三证”中任一一证的同时,丙方应立即将领取到的证件原件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尽妥善保管义务。
第五条 丙方领取到上述抵债房产之房屋所有权证的当天,丙方有义务按照杭州市房管局的相关规定与甲方签订上述抵债房产的购房合同,以备日后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第六条 为尽快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以实际取得该抵债房产,在上述“三证”原件全部交付给甲方后,甲、丙双方应一并到抵押权人处即 银行办理上述抵债房产解押手续。甲方愿代丙方将因购买该抵债房产而欠银行的贷款余额一次性付清以消灭该抵押权。甲方借钱给丙方支付该贷款余额的同时,甲、丙方双方应立借条为据。甲方要求丙方提供担保的,丙方应提供甲方所要求的担保。
第七条 上述抵押权的消灭的当天,丙方应持身份证、结婚证等房产过户所需证件随同甲方赴杭州市房管局。根据杭州市房管局相关规定,甲、丙方双方应办理二手房网上《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和备案手续,且新签订的网上《房屋转让合同》必须以本协议第五条所约定的购房合同为依据,而不得与本协议第五条所约定的购房合同相悖。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并于当日办妥该抵债房产的有关产权过户手续。
第八条 抵债金额为:上述抵债房产于20年 月 日的市场价值(三方估价为
万,大写金额为 )减去甲方代丙方偿还的银行贷款余额。若该抵债房产不足以抵偿乙方所欠甲方全部债务的,乙、丙双方仍应向甲方支付该差额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第九条 因办理该抵债房产转让过户或登记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包括甲方和丙方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综合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应由乙方和丙方承担,且不计入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抵债金额。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支付。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或丙方追索。
第十条 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甲方应立即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以下房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乙、丙双方必须保证该抵债房产来源合法、手续齐全,交清相关税费。如因乙、丙双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甲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或使甲方合法权益受损的,乙、丙双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若丙方未按第四条约定而逾期向甲方交付上述抵债财产的任一“三证”原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按照逾期天数,每日支付相当于抵债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2. 若丙方违反第五条约定而逾期办妥房产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按照逾期天数,每日支付相当于抵债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3. 若该抵债房产因丙方自身原因而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丙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的,因此导致该抵债财产不能顺利过户到甲方名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应立即返还甲方代其向银行支付的贷款余额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4. 丙方不得以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三证”原件挂失的方式向相关单位申请补办。若甲方有证据证明丙方申请补办过上述证件和材料,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若丙方补办上述证件和材料后,再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的,则应履行本协议第十二条第3款所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随时可以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协议,乙、丙双方无法定理由不得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丙方(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