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吸引更多资本在杭集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7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2008年12月21日杭政函〔2008〕273号文生效之日起,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以及创业投资有关法律、规章等规定,按照《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金融办〔2008〕38号)有关出资等设立要件的要求,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在杭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二、适用条件
(一)资金规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二)投资领域。以杭州市为重点,开展对在杭注册纳税的未上市企业(以下简称在杭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领域属国家支持或鼓励发展类产业中的成长期以及初创期等企业。
(三)报备管理。已办理相关报备手续的,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报经浙江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备案;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认定。
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科技局等为成员单位。
三、扶持政策
适用对象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开办费奖励。
1.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资金(指杭州行政区划外的股权投资基金,下同)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4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
开办费奖励资金由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区、县(市)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
(二)投资追加奖励。
1.股权投资企业,自成立起2年内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其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0%(含)以上的,给予追加奖励:
(1)注册资本(出资金额)2亿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亿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注册资本(出资金额)5亿元(含)以上,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4)注册资本(出资金额)10亿元(含)以上,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本(出资金额)3亿元(含)以上各档次的股权投资企业,其投资额未达到对应标准档的,按投资额相近标准档予以奖励。
对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追加奖励,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设立起2年内其受托管理外地股权投资资金对在杭企业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追加奖励:
(1)投资额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给予25万元的奖励;
(2)投资额达到1.2亿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投资额达到1.6亿元(含)以上,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以信托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股权投资资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也可享受追加奖励。
4.追加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涉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含杭州经济开发区)的,由市财政和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涉及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照25%和75%的比例承担。
如股权投资涉及到多个区、县(市)的,由区、县(市)财政承担的部分,按各区、县(市)实际到位股权投资额的占比分摊。
(三)办公用房补助。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租赁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次年起2年内,按每天不超过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规模、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按注册资金(出资金额)规模核定办公用房补助面积。其中,规模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4.办公用房补助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在区、县(市)或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
享受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3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已发放的补助应予退还。
(四)税费政策。
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杭金融办〔2008〕38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2)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股权转让。
3.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新引进的省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受托管理资金超过10亿元(含)且资金所属股权投资企业纳税地在杭州市的,自设立起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高管政策。
1.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出资金额)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规模,超过5亿元(含)且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1.5亿元(含)以上的,该企业高管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杭州市人才引进政策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转)中小学,参照《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08〕24 号)精神办理。
2.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出资金额)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规模,超过10亿元(含)且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其高管人员可参照杭政函〔2008〕273号第八条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的高管人员,符合我市人才认定标准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享受人才专项用房的相关政策。
4.每年评选对杭州股权投资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前述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且每家企业评选不超过5名。
四、申报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时,可向所在区、县(市)发改局申报,并提交申请报告及报备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股东或合伙人及高管人员情况、要求享受的政策及依据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确认。申请享受的政策事项,属于区、县(市)级权限范围的,由所在区、县(市)发改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核确认;涉及多个区、县(市)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纳税所在区、县(市)发改局受理后提交市报备认定办公室,由市报备认定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协商予以审核确认;属于市级权限范围的,由所在区、县(市)发改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审核确认。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确认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政策兑现手续。
五、政策管理
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企业享受政策资格:
1.出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办法的;
2.营运违反企业章程的;
3.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
4.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情况存在弄虚作假的;
5.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非法集资等行为的;
6.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关配套办法。
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金融办〔2008〕38号
为推进我市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开拓直接融资渠道,促进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创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现就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股权投资企业的意义和原则
(一)意义
发展股权投资企业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民间资金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培育上市资源,推动企业上市。
(二)基本原则
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要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我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我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其中,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我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意见》发布前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1.企业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2.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3.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4.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2.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合伙人的税收规定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3.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经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视同金融机构参照《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73号)享受优惠政策。
三、优化服务、规范发展
(一)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鼓励我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市金融办为我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指导部门。
(二)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三)为股权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要充分利用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产权交易所等投融资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我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我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促进股权投资企业整合优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