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和唐某本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魏某向妻子唐某借款8万元用于个人开销,并写下一份欠条。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打算离婚,但就此项借款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魏某坚持认为借款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行为,应属于处分双方共同财产行为,不肯归还。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本案中魏某出具的欠条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用于个人开销,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魏某应当偿还唐某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