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
预征知情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行政机关往往不愿及时将征地信息告诉被征地农民,越是如此,被征地农民越是疑问重重,反而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
如果被征地农民对有关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进行了保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控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