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裁决审理的程序?
   

 一、裁决机关决定受理拆迁当事人的裁决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自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如裁决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人可在裁决期满后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上级机关责令原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二、裁决机关决定受理该申请的,应当自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提供给被申请人。

      三、通知双方参加裁决的日期,且对拆迁当事人双方先行进行调解,注意,未经调解,不能作出裁决。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作出裁决。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在参加裁决过程中,对裁决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认定,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资源浪费。

      四、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调解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调解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五、审理过程中,核实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该案的实际情况。若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六、裁决机关及时合法的作出书面的裁决书。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