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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官断案能否依据民意?

二,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时候怎么办?

三,法官能否推测法律的目的,并且法律的目的能否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在此不一一分析,简单做个统一论述。从书中的一个观点切入: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来说,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假设该论点成立,那么法官要做的就是维护的法律的尊严,并将法律严格的独立起来,在司法过程中不受道德因素的影响。那么该观点能否成立?首先本人认为将该观点以蕴含命题的形式表达出来更为合理:如果立法机关将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那么司法机关就要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那么立法者能不能做到法律与道德的完全结合,并化之为法律条文的形式?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律是逻辑严密的,法律条文是有限的固定的,道德因素是不定的不可量化的。从语言的角度说,语言的发展源自于生活,它不可能完全将生活中可能的情形用文字表述出来。再借助书中的一观点,从法律的制定来说看,“法律是根据利益,财富和权力制定的,不可能完全的公平公正,求助于法律之外的正义是让法律符合正义的唯一希望。”因此法官在断案时充分考虑道德因素,理性听取民意,对于难以适用法条的案件予以法律目的精神的合理推测是必要的。

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引用《西部法苑》总第59期《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文的结论:价值层面,法律服从于道德。规范层面,法律与道德相互补充。秩序层面,法律与道德相互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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