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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不能由单位随意确定?
   

王某在某食品公司工作了近6年,今年2月因阑尾炎复发需要住院治疗。王某向公司请假,公司领导称按照规章制度最多只能给2个月的医疗期。2个月后,王某出院回到原工作岗位。不料1个月后,王某旧病复发,又请假治疗了1个月。出院后,当他再次要求上班时,公司不同意,而且书面通知他:因为他的医疗期已超过公司规定的时间,又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公司领导称单位就是这样规定的,不管是谁请病假都一样。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按照规定,王某的医疗期应为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该公司以其医疗期已超过单位规定的时间为由解除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医疗期的长短单位不能随意规定,解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使医疗期满后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改正了错误,王某又回到了工作岗位。杭州法律咨询服务网 www.148h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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