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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在校学生暑假打工致残 用工方担责八成
   

高职生打工致残 用工方担责八成

2011年7月,某高职在校学生陈某利用暑假时间至某电子有限公司打工,在作业过程中右手食指、中指被机器挤伤。该公司承担了陈某的医疗费,但对陈某之后的伤残补偿不予认可。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某致残程度为十级,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经多次协商未果后,陈某将电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损失。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利用假期时间在电子公司打工,作为用工方的电子公司应该给陈某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陈某在电子公司工作期间手指被机器挤伤,作为用工方的电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也同时指出,陈某年满16周岁,在工作中未注意工作环境和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据此,法院确定以电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法院一审判令电子公司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3万余元。杭州劳动法律咨询网www.148h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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