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近日公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通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通知强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