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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行政诉讼案例二:杭州一市民因“限速陷阱”超速被罚状告建委
   

庆春路是浙江杭州市区的一条城市主干道,从2002年开始,这条道路从双向两车道拓宽至双向四车道,2006年,再次拓宽成双向七车道。然而,多年来,这条道路的设计时速却一成不变,至今还是40公里/小时。

超速被罚状告建委

日前,杭州市民查先生把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告上了法庭。他认为马路不断拓宽,设计时速却一成不变,有"限速陷阱"之嫌,这不但浪费了公共资源,还侵害了广大行车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建委对庆春路的设计时速进行重新审定。

事情是这样的:查先生前不久收到交管部门的罚单,因车速为60公里/小时,而该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所以要扣3分,罚款200元。

于是,他找到交管部门交涉。然而,交管部门告诉他,庆春路和庆春东路的限速标准是根据该道路的设计时速来确定的,2002年,杭州市建委下发了《关于庆春东路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准了该条道路的设计时速。交管部门并不违法。

为此,查先生将矛头直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并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理由是杭州市建委批复庆春路和庆春东路的最高设计时速,不符合建设部批准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要求建委对此进行重新审定。

主体资格惹争议

"查先生被罚,与建委下发《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查先生也不是该《批复》相关的相对人,因此在本案中,查先生应该不具备该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一位从事多年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说。

的确,建委认为,该《批复》的相对人是庆春路的建设者"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并不对查先生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同时,建委还认为,该《批复》没有侵犯查先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查先生不具有对该行政行为的诉权。

"其实,查先生应该先对交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交管部门向法院提供了建委的《批复》作为限速标准核定的直接依据,那么,在法院判决查先生败诉后,查先生就可以针对《批复》提起相关行政诉讼。但现在查先生并未状告交管部门,而直接状告杭州市建委,这在程序上有些说不过去。"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政庭法官告诉记者。

是"安全限速"还是"限速陷阱"

那被拓宽成双向七车道的庆春路,为什么最高设计时速依旧为40公里呢?

杭州市建委答辩称,庆春路属于杭州市最繁华的商业街,又属于旧路改建,人口密集,交叉口多,其多项指标达不到提高限速规范要求。

"马路阔,车辆少,陷阱一定少不了。"记者了解到,在杭州喜欢玩车的拉风一族中,流传着这么一段顺口溜。他们甚至还凑在一起,编制了一个杭州马路"限速陷阱"大全,他们认为杭州马路上有许多的低限速路段与道路实际通行状态不符,交管部门有搞"罚款创收"的嫌疑。

查先生告诉记者,他曾听处罚他的交警说,庆春东路平均每天因超速被处罚的车辆达到150多辆,有时甚至一天达700辆之多。他认为,这一路段的限速标准可能被人为地低估了。

"我之所以如此较真,我是想告诉相关部门,在作出任何行政行为之前,都应该慎重地想一想,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又是否合理?会不会给老百姓带来损害和不方便?如果有就应该及时纠正。"查先生说。

采访札记:

合法与合理如何兼而顾之

"马路‘限速陷阱’在全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但真正被提起诉讼的案件并不多,对于这类行政案件,法院一般只作合法性审查,而不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因此原告胜诉的几乎没有。"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政庭法官说。

道路也是公共资源,在提倡节能减排的今天,在保证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如何保证交通的畅通无阻,不浪费道路交通资源,需要相关部门通盘考虑,应该做的工作很多,采取的方法也很多,而并非一个"限速"草草了事。

此前,杭州媒体曾有记者对该市某限速30公里的路段进行统计,发现在短短3个小时内就有400多辆汽车超速违法,此事一经曝光,引起了杭州市主要领导的重视,后来此路段的限速被适当地提高了。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但合法与合理完全可以兼顾。这主要是看执法部门的工作态度,事先考虑总比事后弥补更为主动,更能赢得老百姓的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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