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12月8日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杭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www.148hz.com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571-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杭州市
邮政编码 : 310000 联系电话: www.148hz.com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 国籍: △△△
身份证种类: △△△ 号码: △△△
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
编号为 6-11-(27)-出341、6-11-(27)-2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杭土合字(09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平方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云栖玫瑰园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3301200021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1062012051401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杭售许字(2012)第5004号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 ,备案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 × 单元 △△△ 号房,建筑层数地上 △△△ 层,地下 ­­­ △△△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www.148hz.com   11 18 日 2062 11 17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住宅,属 框架 结构,层高3.6米。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封闭式】【非封闭式】【×其它】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详见附件八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不少于90平方米,坐落 之江路186号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归出卖人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自行车位及公共汽车停车位除外
2、车库,
3×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3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人民 币) 元整。
4、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45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①②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1或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人民币元整。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 元,剩余房款人民币 △△ 元整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办妥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
买受人应要求贷款银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按揭贷款全额划付到出卖人指定的帐户;如按揭贷款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划付到出卖人帐户,则买受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第30个工作日届满第二日开始按每日未付房款额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揭贷款仍未划付到出卖人银行帐户,且买受人也未以其他方式付清应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全部房款的,则出卖人于次日起即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将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并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其应付的违约金,剩余房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3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12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 逾期超过 12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的撤销手续后,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解除及相关登记手续撤销后,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
3、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排污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3、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况: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的改变等。
4、 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应付款项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后,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和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12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12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如遇到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15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买受人购房贷款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2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退房时首付款仍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利息;买受人未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退房时出卖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利息。
补充协议按设计变更后的状况为基础协商签订,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20日内不退房也未及时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则视为双方同意按设计变更后的现状继续履行合同。 非出卖人原因导致的建筑区划及该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不适用本条规定,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所指书面通知可以是传真、信函等形式。本条所指书面答复应为明确“退房”或“不退房”的书面答复,答复不明确的视为买受人未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市级以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按相关法规办理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日期为最后交付日期,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入伙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前往办理领房手续,并从《入伙通知书》规定的领房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
2、买受人未在出卖人《入伙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入伙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之次日起,若有发生的责任及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包括承担领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商品房及室内装饰、设备、庭院构筑物、绿植的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等,出卖人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在该房屋验收中及其后发现的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的质量暇疵,出卖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该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接受房屋交付;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4、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室内装饰、设备等保修时间从《入伙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开始计算。买受人应自该日起承担室内装饰、设备等的保养维护工作及使用能耗费用。
5如因买受人联系地址变更、信件遗失或者其他原因,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仍未收到出卖人交房的书面通知时,应主动与出卖人联系。届时,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应即签收《入伙通知书》,并及时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出卖人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2010年12月20 日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将杭州西湖区之江度假区留泗路枫丹露山庄东侧地号06-011-008-00054地块(权属证明:杭西国用(2010)第100091号,面积633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48000万元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抵押期限为2010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
出卖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该商品房独自占用或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无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上的抵押登记,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可不予撤销,并直接办理相关的转抵押登记手续。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出卖人可根据本条约定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本条约定补偿装饰、设备差价5%的赔偿。为提高商品房品质,装饰、设备标准所作的变动,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已交付部分的建筑区划内道路、水、电按合同第九条约定时间起接(贯)通。
2、已交付部分的建筑区划内数字电视、电话、网络、燃气等管线于房屋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 ,有关开通所需办理的手续及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 周界安保系统于建筑区划整体交付时完成。
4、本合同商品房所属建筑区划属分期开发建设的,出卖人对建筑区划内公建、商业性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建筑区划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不是分期交付时须达到的配置标准。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2、如遇本合同第九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不承担责任。
3、 非由出卖人负责实施的建筑区划外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导致建筑区划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并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责任单位主张权利。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且办理完成退房手续后(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15 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但与该幢楼宇有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特别约定特定的买受人对与其所购商品房相连通的某部分屋面(诸如设计为屋顶花园或露台等)享有专用权(独占使用权)的除外,各买受人对此专用权的约定均予同意并无异议,但该买受人使用时须符合园区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使用时须符合园区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杭州市地名办核准;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杭州市地名办核准;
5、 出卖人代政府及相关单位收取的其他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
6、买受人确认: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 页,一式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 份,买受人 △△ 份, × 份, ×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 △△△△△△△△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以国家规定为准。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若有其他物业买卖、赠予、租赁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外墙:以石材为主,局部涂料、真石漆或其他材质;
2、内墙:批白(厨房、卫生间、洗衣房内墙除外);
3、顶棚:批白(厨房、卫生间、洗衣房顶棚除外);
4、地面:细石砼地面;
5、门窗:地上一层入户门为实木门,户内预留门洞;地上一层外墙门窗以铝木复合中空玻璃门窗为主,地下一层外墙门窗以铝合金中空门窗为主;
6、厨房:墙面砖墙为水泥砂浆粉刷,轻质加气块为专用腻子找平,细拉毛;
7、卫生间:墙面砖墙为水泥砂浆粉刷,轻质加气块为专用腻子找平;细拉毛;
8、阳台:细石砼地坪;
9、电梯:无
10、其它:可视对讲系统、太阳能集热板、预留电话电视宽带接入口;
屋面:水泥瓦
庭院: 具体以另行签定《庭院装修确认书》为主。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3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由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
2、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时,买受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3、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登记需由买受人交纳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出卖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修义务。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修义务。
商品房保修期限届满后,买受人应当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设施、设备等买受人权属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履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等义务,承担相关费用,并为相关后果负责。
保修项目
保修期限
保修责任
地基和主体结构
设计使用年限
保修期内如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超出国家设计规范规定值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8年
保修期内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而导致的渗水、滴漏、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地下室、管道渗漏
2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或所使用材料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地下室渗漏及管道开裂、渗漏,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2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墙壁、顶棚抹灰层脱落,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补。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2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补。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2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补。
对讲系统
2年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对讲系统失灵问题,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擅自移位或私自接线造成烧坏设备的不属保修范围,且要追究赔偿责任。
管道堵塞
2年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管道堵塞问题,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疏通。因使用不当引起的管道堵塞不属保修范围。

附件七:《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5.5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中已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景观水系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不另行向业主分摊。
详见《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具体另行约定。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基础上,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商品房未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关于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已经依法取得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记载的基本情况如下:杭西出国用(2010)字第1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编号:杭西出国用(2010)字第100091号,面积:148751用途:住宅 若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不一致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2、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信息说明:(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保修,并在商品房交付时一并提供相关具体信息说明。)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1)墙体
1)、保温形式:外墙外保温
2)、保温材料名称:岩棉保温板
(2)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屋面外保温
2)、保温材料名称:无机聚合物保温砂浆
(3)外门窗
1)、门窗类型 :铝木复合门窗或金属门窗
二、关于建筑区划内相关物的权属的约定:
1建筑区划内,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法规、政策未计入买受人商品房建筑面积,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造内可以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区域,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包括地下空间、地下车位、地下经营用房、库房、储藏室等。出卖人有权将该地下室和地下汽车位及其他能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进行有偿转让、出租、自用、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2、本协议约定的产权归属于出卖人的房屋、空间及设施等,买受人不拥有权利。出卖人对该等财产的财务处理情况不影响其对该等财产拥有产权的确定性。
3、未计入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公摊范围,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配套经营性设施,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自主使用、有偿转让及出租,或利用其进行经营为园区业主及周边居民提供有偿服务。
4、属于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的房屋和/或配套经营性设施(如变压器、增压泵),其产权归属于全体买受人共有,出卖人应在整个园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一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移交后该类房屋和设施由园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维修、维护费用由全体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买受人对产权属其享有的房屋或可以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设施、绿地,其权属登记依国家规定依法办理。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其权利享有和行使按买卖双方约定执行。
6、出卖人可以将产权属其拥有的地下车位、储藏室、库房及其它设施,按约定在交付商品房时一并移交归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对出卖人按约定交付的车位,其权属登记按政府相关规定实施。
三、关于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使用、管理的约定:
1、出卖人因城市建设、规划园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
而必须在该商品房、楼宇及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它有关装置时,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
2、若出卖人将产权归其所有的邻里中心内部分区域(如配套设施、设备用
房等)作为全体业主公共活动场所无偿提供并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管理的,出卖人就该部分区域免缴物业服务费(即物业管理费),其能源消耗费用在园区物业服务费(即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3、与本合同商品房一并交付的物业管理用房及经营用房,在园区业主委员
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在有利于业主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其所签署的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该等用房的合同、协议,对全体业主及今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收取一定合理的管理费用
4、对出卖人已在该商品房阳台、露台等部位统一配置安装的相关设施设备,
买受人同意其安装方案和安装位置,并承诺对安装位置不作随意改变。《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独立使用的底层庭院、阳台或露台上的附属建筑小品,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并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承担维护的义务。
5、为了保护建筑物的整体美感和外立面景观效果,买受人不得随意更所
购房屋的外观、更改或增设相关设备设施(空调机位等)。买受人不得擅自封闭底层庭院、露台或阳台,不得更改或增设室外空调机位、太阳能、卫星转发器、遮阳篷、雨棚、广告牌等设施设备。因买受人私自改动或移动商品房结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
6、买受人使用阳台(露台)时应符合园区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及
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不擅自搭建等),维护园区形象和业主公共利益。
7、各买受人均同意,在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物管公司对公共部位进行保
养维修或受业主委托进行房屋维修时,若该保修或维修需要通过、进入或占用相邻业主房屋专用部分的,相邻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若因相邻业主原因导致出卖人及物管公司无法进行保修及维修的,因此而造成的扩大损失,由相邻业主承担责任,出卖人及物管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关于房屋交接、质量异议处理的约定:
1、本商品房交付前,用水经自来水主管单位验收合格,用电经电力主管单位验收合格,用气经煤气或燃气主管单位验收合格,道路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即视为符合本合同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第1款第3项约定用水、用电、用气、道路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2、买受人在规定领房时间内应及时办理领房手续,定期进行通风,并对室内外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领房期限内办理领房手续,该商品房自规定领房之日后,室内外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再对该商品房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3、该商品房为组团交付,交付时该组团达到国家现行规定的交付标准。交付时周边组团可能处于未完工状态,相关人员进出、施工噪音、垃圾堆放、粉尘污染、道路占用等等会给买受人的使用以及日常居住造成一定影响,买受人对此表示理解。
4、买受人对所购买房屋的周边环境、位置、空间、结构、朝向及外立面、阳台、空调机位等处理的形式,以及由于上述情况导致该房屋采光、通风、噪音以及其它使用功能等的影响均已充分了解
5、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书面通知后90日内,既未予以修理也未向买受人提出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时,该房屋已达到政府规定的验收交付标准,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对所交付商品房的质量(隐蔽工程除外)、空间尺寸、室内设施、室内装饰设备、室外环境、公共设施质量等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如确定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出卖人有义务尽快予以修复。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
7、建筑区划内所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包括电力设施(如箱变、开关站、街坊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等)、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如煤气调压站等)、车库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排风竖井等设施的位置,以政府及电力、煤气、卫生等相关部门最终确定为准,建筑区划平面布局或模型未标识所示位置若有所变动或未标明、示意的设施及位置,除合同特别约定之外,以实际交付为准,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8、出卖人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及配置电器若因供应有延误或其他原因导致须进行调整,出卖人有权用同等品质的装饰、设备及配置的电器用品替代。
9、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经政府审批的用途进行变更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受人使用有关设施设备不当引起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该等部位、设施设备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协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应负责任的相关买受人承担。
五、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无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和其他设计变更,以及虽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但未改变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方面的,即视为未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质量或使用功能,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但出卖人若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提出退房的,即视同接受出卖人通知的规划、设计变更
2、《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产所属住宅园区属分期规划、分期开发建设,各期规划设计方案以政府最终审定方案为准。合同中所称的“该商品房项目”仅指云栖玫瑰园香榭苑组团1-2号楼,出卖人保留对后期规划调整的权利。出卖人对园区内公建、商业性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园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不是分期交付时须达到的配置标准。出卖人有权对该商品房所属开发期(即本期)外的其他开发区域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及调整,无需征得本期买受人同意。
3、出卖人为配合法规、规章、政府部门的命令、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对建筑区划平面布局所作出的变更,不构成违约。
4、在不影响建筑区划总体功能及绿化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出卖人可以对建筑区划平面布局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5、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未通知的,买受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规划设计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作不退房。
6、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建筑用材和色彩、庭院营造等均由出卖人根据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具体确定。出卖人有权对建筑单体方案与庭院景观方案进行优化,以最终交付的现状为准,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对此表示理解
7、买受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前已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
人无须通知或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承诺不以该等变更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
六、关于面积补差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按套计价,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差异时,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该商品房为按套销售,不适用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的面积补差约定。
2、该商品房的合同约定面积系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在该商品房交付前,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产生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也不适用本合同第六条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不再进行面积补差。
3、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3%以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 △△ %,若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双方按如下内容约定执行: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超过 △△△△ %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元/?O计算,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超过 △△△△ %部分的建筑面积由出卖人按照△△△△元/?O返还买受人。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 △△△△ %买受人不同意履行合同的,则买受人可以退房,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15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买受人购房贷款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给予补偿。
4、按上述方式进行商品房建筑面积差异处理的,即不存在对商品房建筑面积构成部分套内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单项差异的处理。面积差异处理时,无论是返还房价款还是补足房价款,均不计算利息。
七、关于房屋预告登记及权属登记的约定:
1、若因土地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流程中不颁发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则出卖人只需向买受人提交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即视为已经完成了该条约定的出卖人提供资料的义务。
2、《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日期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办证所需资料的最后日期。出卖人在该日期之前已经取得办证所需资料的,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
3、若因政府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期限前,取得该条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鉴于商品房交付时,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登记情况尚未明确,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在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所需资料时,将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主要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5、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前,与出卖人结清应付给出卖人的所有款项。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应按办理产权登记的要求向出卖人提供证件、材料和费用。若买受人未与出卖人结清款项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办理权证的资料提供给买受人,其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在具备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条件或预告登记的情况下未依法申请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或预告登记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其后果由买受人和侵权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出卖人在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后,如因买受人本人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交付后须缴纳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遇政府部门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新政策缴纳相关的税费。
7、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由于出卖人为买受人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标准向出卖人、按揭银行或其委托的单位或出卖人提供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全部资料(包括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并支付相关的税费,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实际交付房屋,买受人应承担的义务、责任与风险与延期收房的义务、责任与风险相同,由此给出卖人产生风险责任的,适用本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买受人应根据出卖人或按揭银行的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按揭银行共同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向买受人及其委托的办证机构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的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购商品房的产权转移登记及相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8、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则《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中出卖人承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商品房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该期限内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证的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八、关于买受人付款的约定:
1、本合同或协议约定中涉及买受人付款的,买受人应当在签署本合同时或按约定时间将全部款项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 帐号: △△△△△△△△△ 双方同意全部款项以人民币计价,若以其他货币支付的,以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2如因买受人原因或银行原因或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需提高首付、提高贷
款利率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相关通知后10日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自筹资金付清相应房款,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在要求时间内以其他方式付清相应房款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将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并有权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其应付的违约金,剩余房款不计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物业维修专项资金计交时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
积为准。
九、关于园区配套
1、云栖玫瑰园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待整体交付时提供,在园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出卖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经营管理。
2、《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产所属住宅园区属分期开发建设的,出卖人对园区内公建、商业性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园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不是分期交付时须达到的配置标准。
3、园区的入口道路及两边绿地位于本项目用地红线以外的相邻地块,非属买受人所有。若因买受人使用原因,导致该等道路、绿地须维护、保养的,相应的费用由园区使用买受人予以承担。
十、关于园区物业管理
1、梦湖山庄、枫丹白露、景月湾、润和山庄业主均对园区中心湖面、湖边
绿化带及园区主干道在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内享有使用权。因中心湖及湖边绿化带维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云栖玫瑰园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买受人对此项已获知且无异议。
2、关于园区内中心湖,物业公司将进行日常管理,在中心湖周边设立提示
标志,买受人及家人应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以保护个人生命安全。
十一、关于庭院的约定:
1、本合同项下买受人享有专有(独占)使用权的庭院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包含下沉式庭院面积)(以下简称“该庭院”)。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确认,该庭院的面积均为暂测数据,出卖人交付房屋时,该庭院的实际面积可能会发生变化。买受人对该庭院的暂测数据和可能发生的差异表示接受,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不会因庭院面积的差异要求房价款调整或结算。
2、该庭院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分割及登记以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为
准。不论权属如何登记,出卖人与各买受人均认可该商品房买受人对于该庭院范围内土地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专用权),其他权利人对此无异议。
3、买受人对该庭院享有专用权,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该庭院及其建筑小
品、植物等承担养护、维护、管理、修缮等义务及费用。买受人如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维护该庭院,应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4、该庭院属于建筑区划内景观的组成部分,享有专用权的买受人使用该庭
院时,应遵守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公司的规定,不得损害相邻关系,侵害共有权人或相邻人的其他合法权利,破坏房屋及围墙等建筑、构筑物的结构和外观,严禁搭建、挖掘、未经物业服务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不得砍伐、迁移树木。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全部由该买受人承担。
5、《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不适用于该庭院的设
计以及可能发生的变更,该庭院的平面布局、空间、景观形式以及具体围合形式等均以实际交付的现状为准。
6、 该庭院内各类硬质铺装(含休闲路、平台)、各种埋设管线及各类设备设
施的保质期限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中另行规定。
7、 与房屋相连通庭院是指与房屋出入口相通并统一围合的花园面积,具体
围合形式以实际交付为准。未经出卖人或出卖人授权的物业服务公司同意买受人不得随意变更原有设计(包括硬质铺装、绿植等),对庭院内的绿化、设施、设备的变更对应当事先征得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
十三关于地下室
1、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地下室建筑面积约 △△△ 平方米,随该商品房一并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确认,前述地下室的面积均为暂测数据,出卖人交付房屋时,地下室的实际面积可能会发生变更。买受人对前述地下室的暂测数据和可能发生的变更表示接受,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不会因地下室出现的面积误差进行房价款调整或结算。买受人对该地下室,依法享有独立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权属登记依据政府规定办理,地下室的使用权期限与地下室占用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但政府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2、买受人若要求本合同约定的地下室办理相关权证的,所涉及的所有税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并自行缴纳。若政府要求出卖人统一收取后缴纳的,出卖人承担向买受人代为收取的义务。
3、买受人使用该地下室时应遵守园区业主委员会选聘或出卖人指定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4、地下室的用途为“非居住”。
5、本协议项下地下室可能设置了通风、排水、消防、配电等设施设备,会对地下室的高度、空间、通风、采光及正常使用产生一定的影响,买受人对此已经充分了解。
6、《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不适用于该地下室的设计以及可能发生的变更,该地下室的平面、空间、结构等均以实际交付的现状为准。
十四、其他约定: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中文的书面文字为准,通知日期以通知发出日为准,收件地址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为准(出卖人的通讯地址为合同中所列的日常经营地址),若一方地址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已送达:①该通知已递交对方的;②该通知以邮递或快递方式发出后3天的;③以传真、电传或其它类似方法通知后对方以适当的形式确认的。如因出卖人或买受人约定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或者在收件地址未变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被以任何原因退回的,视为已送达,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责任方承担。
2、如买受方属境外机构或个人购房的,其提供的资料及购买该商品房的条件应符合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意见》文件精神。如因提供的资料及购房条件不符合该文件精神,导致商品房交付后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买受方自行承担。若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3、如地名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导致该商品房实际幢号、房号等发生变更与合同约定编号不一致的,以政府地名主管部门确定的编号作为该商品房的最终编号,出卖人与买受人均不得提出异议。
4、在本合同(含补充协议)前,出卖人已就本合同(含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向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与解释。
5、本协议一式△△ 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