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其他情形
   

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1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