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30岁)为某企业参保职工。2012年5月12日,张某因病死亡,张某的父母、妻子及儿子(5岁)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相关遗属待遇如何支付的问题。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张某为参保职工,所以基于张某非因工死亡所产生的相关待遇,依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之规定,此待遇由原来的从企业支付变更为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而对于《社会保险法》第17条所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支付多少,以什么方式支付等具体实施的问题,《社会保险法》没做详细的规定,因此应当待省人大或省政府制定相应法规或者规章对此条规定的实施予以具体化之后,各地劳动部门才能按照相应规定从基金中向死亡职工家属支付参保职工的非因工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