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于2001年3月2日在新区注册登记成立,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营教育产业的投资。2006年4月12日, 公司依法获得位于新区双溪路与凌公塘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总面积为5013.8平方米)的开发建设权,用于建设幼儿园。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长青公司转让一事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100%转让给乙方,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乙方同意受让,股款为168万元。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168万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100%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85万元,同时向嘉兴市南湖新区管委会提存余款83万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 83万元,该款由南湖新区管委会确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变更登记后付给甲方,或者双方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出具等额银行承兑汇票以保证余款83万到期付款。甲方 将其所拥有的土地证、公章以及幼儿园建设用地有关的证件、文书、资料、物品等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南湖新区管委会见证下,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转让方:
受让方:
见证方:
年 月 日
签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