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服装厂长期存在业务关系,服装厂需要运输货物,便由李某联系承运人。李某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再由承运人和服装厂进行货物交接。一次,服装厂有一批价值4万元的货物要运输,李某联系了承运人,但未仔细核实承运人的相关信息,且就承运人的资质问题对服装厂有所隐瞒。后该批货物下落不明,服装厂遂以李某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要求李某承担责任。
法律人士认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居间人的李某未履行报告义务,致使货物下落不明,理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