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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与集资诈骗罪
借款与集资诈骗罪
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回报率为诱饵,以借款
名义向社会集资,集资后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
资金规模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
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数额
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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