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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
   

目前依据法律的规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在实务中,不管是被侵权人所委托的律师,还是拥有国家权力的司法机关,都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从解释来看,法定赔偿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零到五十万元之间,解释同时规定了法定赔偿的使用情况,是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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