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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律师法保障律师诉讼活动权利
   

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为解决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致衔接问题,对律师法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改,明确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

  现行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律师权利规定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同时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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