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其用工时间相对较短,且更具有个性化和灵活性。为适应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与全日制用工有所区别,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即,双方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书面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口头协议的方式,而不是像全日制用工那样一律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