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股东私自转让股权无效
   

有限公司是一种资合与人合的复合体,所以,股东一般是基于相互信任才一起设立公司,同时也是保护这种信任,法律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则设立了诸多的限制。下面的案例就是如此。

  案情回放

  张先生与王先生、李先生、赵先生、陈先生、贾先生等6人是大学同学,前不久,6人商议共同出资成立A商贸公司。但因几人经验不足,开始时经营不是很好,这时有人开始动摇。

  同时,张先生与王先生因经营问题产生矛盾。于是张先生决定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但又不愿意与王先生商议。

  后来,张先生将自己所持有的5万元出资额中的1万元,转让给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刘先生,但其并未书面通知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其他股东并征求其同意。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先生知道张先生转让股权的事宜,认为张先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张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张先生称: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他向刘先生转让股权是经过股东会讨论决定的,符合法律规定,并出示了股东会决议;其虽未书面通知王先生召开股东会的事宜,但以电话的方式提前尽了通知义务。

  另外,公司章程第10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的规定应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章程第10条系股东的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张先生向刘先生转让部分股权,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王先生发出书面通知并征求张先生的意见,侵害了王先生作为股东享有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最终,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了张先生与刘先生的股东出资转让协议。

 评析:《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王先生向刘先生转让股权则要通过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但未通知张先生,因此,其股权转让协议便是无效的。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