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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拖延开学 培训费退还学员
   

 【案情简介】

  今年上半年,呈贡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苏同学打来电话投诉,其于2011年12月到呈贡大学某培训学校报名参加考研培训,共交培训费1830元,培训方承诺2012年3月开课培训,到4月份还未开课,苏同学到该教育培训学校与培训方协商后校方称改在今年8月份开课,苏同学认为培训方悔约,要求全额退还培训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了解调查情况,苏同学投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对该教育培训学校负责人及当事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该培训学校两位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了错误,当面向消费者进行了赔礼道歉,当场退还苏同学的培训费1830元。同时该教育培训学校的负责人表示在今后召收培训班时一定会明确开班日期以防止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所以该教育培训学校违背了与消费者的约定,应该退还消费者的培训费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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