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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不等于专业培训不能收费
   

学徒工辞职被要求收取成才费
学徒不等于专业培训不能收费
夏先生高中毕业后,来到一家铁艺加工厂上班,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他有6个月的试用期,1年的学徒期,到现在上班还不满1年。前不久,他提出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厂方称,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但需要交纳3000元的成才费,并进一步解释,成才费就是培训费。

  夏先生为此咨询,其在学徒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厂方的要求交纳成才费是否合理?

  法律人士表示,劳动用工是完全建立在双方平等和自愿基础上的,劳动者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也有选择劳动者的权利。本案中,夏先生已经过了试用期,按与厂方签订的合同,正处于学徒期,但没有与厂方约定服务期。那么,既然夏先生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由此可以看出,培训费并不适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实习期、学徒期等期间。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一般性的锻炼、培养。至于厂方所说的成才费等同于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员工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招收学徒是对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人员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但“招收学徒”不等于法律规定的“专业培训”。

  综上所述,夏先生依法有权向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并按期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厂方支付所谓的成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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