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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拆迁程序示意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拆迁程序示意图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收程序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多数人认为方案不妥的,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二十四条)

第十三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对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复议或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争议解决程序部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申请法院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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