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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情形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哪些情形下情形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8日宣布,《条例》划定:13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划定的前提、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前提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轨制违背法律、法规的划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划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功课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划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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