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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的八大权利
   

新的《拘留所条例》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被拘留人有哪些权利呢?根据《拘留所条例》整理如下:
1、  室外活动的权利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2、  拒绝劳动的权利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3、  检举、揭发的权利
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
4、  通信的权利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5、  会见的权利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6、  请假的权利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7、  举报、控告的权利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8、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权利
   被拘留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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