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  诉讼指南  |  经济合同  |  公司股权  |  交通事故  |  离婚纠纷  |  建筑工程  |  连锁加盟  |  
刑事辩护  |  劳动仲裁  |  法律顾问  |  三板上市  |  房产纠纷  |  法律文书  |  网购侵权  |  诉讼代理  |  旅游纠纷  |  所有文章
 
 
起诉个体工商户 勿以单位为被告
   

王某以“某设备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设备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张某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字号为“某设备厂”。法院告知原告王某,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被告,但王某不同意将被告由“某设备厂”变更为张某。法院以原告起诉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该饭店系个体工商户,先生在起诉前不了解,也不核实该饭店的业主及实际经营者是谁,起诉时并未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被告,是要付出民事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代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本案原告王某起诉的“某设备厂”,其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张某是业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应当以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5-201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军军
手机:13777805857  E-mail:zjlawyer@gmail.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C座5楼